教育部文件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办函201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2014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五、加强公开监督检查。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将引入第三方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地方高校和有关部门所属高校根据各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求做好清单落实工作。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xls

教育部

2014725


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部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教育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部政府信息,是指教育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

  第四条 教育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编制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组织人员培训;

  (五)协调组织各司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七)拟订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八)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司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为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络员,负责本司局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教育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教育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教育部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教育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教育部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司局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教育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八)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九)全国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教育部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六条 教育部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部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教育部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教育部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教育部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教育部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司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司局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司局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司局提出公开建议,报部保密办公室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司局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司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教育部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教育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教育部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即将申请转有关司局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司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司局应当作出说明并经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教育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司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司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司局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司局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由驻部监察局和机关党委负责对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教育部每年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教育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将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51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0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9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制订《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办法》,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稳妥地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各高校要将《办法》作为专项内容对教职工进行培训,重点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增进师生员工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紧密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高校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高校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对《条例》发布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凡符合《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信息,均应编入本校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落实好此项工作,务必于20108月底前完成并在学校网站和相关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二)抓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尽快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高校要着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尽快建立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公开的职责、方式、流程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进一步健全高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高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对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要建立高校内部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其公开的具体内容,推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主体。

  (三)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配套措施。

  高校要充分发挥网站快速、便捷的优势,努力把学校网站建成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和信息公开意见箱,主动做好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认真听取社会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栏和意见箱应于20108月底前开通。要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形式或档案馆(室)、图书馆等场所,及时公开高校信息。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资料查阅室、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询和复制高校信息。

  三、加强高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信息公开纳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尽快明确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原则上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具体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本地区高校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对可予公开的信息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要在信息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发布前的批准、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等方面,加大对高校的指导力度。要积极支持高校加强信息公开的载体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公开的软硬件水平。要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监督检查,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社会评议结果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要及时充实力量,配齐配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各高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于2010731日前报送教育部办公厅。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要及时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要将本校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学习贯彻《办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监20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总工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普遍展开,有力地推动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领导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把校务公开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二、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确定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要确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和参与校务公开的工作。

     学校行政领导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校务公开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实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和指导作用。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工会、教代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在校务公开中的作用。坚持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校务公开。

     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校务公开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校务公开工作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地各校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加强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校务公开是一项关系重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坚持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校务公开的工作制度,规范校务公开的程序,确保校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加强对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教育系统各级行政部门要把校务公开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监督部门要本着对党负责、对教职工群众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教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对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校务公开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用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拓展和充实校务公开的内容,提高校务公开的水平。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推进校务公开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有关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效果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二年二月六日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高等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九条 除高等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等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等学校予以更正;该高等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高等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高等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还应当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高等学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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