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结合实际,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凡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依法公开。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级政府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分工负责,指定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对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政府机关要尽快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应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
政府机关应该依法及时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的,最初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指引。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自由获取、使用各类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有权更改的,应及时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根据效能建设等要求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衔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级保密机关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机关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程序中要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程序,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或文件,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确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作为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各级政府应当设立门户网站,提供本辖区政府公开信息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更新制度。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各级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并及时发至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等免费发放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等信息查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十)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绘制职权流程图。政府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各地政府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一)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各级政府机关要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后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信息首问负责制度、网上社会评议专栏及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各级政府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上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部门和各行业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听取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由同级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责令限期改正。
(十五)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举报或发现,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政府机关违反规定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属于行政问责范围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由省政府集体讨论做出是否问责决定;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行政监察范围的,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保守国家秘密范围的,国家保密管理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公务员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范围的,按规定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省监察厅负责受理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第四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七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各级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办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办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信息公开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意义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办事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改进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持办事公开,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少数地方和单位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办事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办事行为,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推进办事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一)突出重点内容。推行办事公开,核心是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要着重从七个方面主动公开:
1.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2.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过程和结果。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4.服务事项,以及办事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
5.办事承诺、违诺责任及结果反馈。
6.廉政承诺,办事纪律,监督电话,投诉方式等。
7.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创新公开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公开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和途径公开:
1. 部门和单位网站。
2. 新闻发布会。
3.社会公示、听证会、专家咨询。
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5.档案馆、图书馆、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共场所。
6.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一)完善办事公开各项制度。结合行业实际,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和指南,规范服务行为,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听证、咨询、公示、信息发布、投拆、反馈、处理等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形式,逐步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从行业主管部门到办事公开主体,从各工作机构到各岗位,从领导干部到具体办事人员,责任明确、主体清晰的责任体系。
(三)健全考核评议制度。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把实际效果作为考评的核心,合理确定考评内容,量化考评标准,改进考评办法;把办事公开纳入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的范围,坚持全面评议与重点评议相结合,现场评议与网上调查、问卷测评相结合,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领导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高度关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取得新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把办事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抓出成效;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落实办事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办事公开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强化工作指导。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应民心、符合民意;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行为。同时,选择办事公开成效明显的单位建立示范点,积极争创全国和省一级示范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办事公开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强化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所属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重点围绕收费、资金运作和物价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重点进行检查。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通过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2008年10月,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草拟行政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据此做好主动公开等有关工作。近年来,这一制度得到了较好执行,但仍然存在公开属性缺失或不准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没有及时公开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厅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适用范围
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制发的行政公文是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发文办理的同时确定公开属性并做好有关工作。鉴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的实际,以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也应当参照行政公文的要求执行。
各处室(单位)自行制发的工作函件,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具体要求由各处室(单位)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二、理解公开属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可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教育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三、严格保密审查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在草拟公文时,应当首先进行保密预先审查,并在《文件拟稿封面》上勾选公开属性初步意见。拟稿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在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初审。办公室(秘书科)在进行政策文字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委厅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文档科)在登记和用印时,应当对保密审查情况和公开属性确定情况进行复核,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登记和用印。对于涉及重大事项且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公文,可由拟稿处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厅保密委研究审定。
四、规范公开程序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人应当在登记和用印时,将公文的最终电子稿当场提供办公室(文档科)。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负责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及时在安徽教育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本级文件栏目发布。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3〕96号)要求执行。
五、严肃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办公室要每月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
本通知印发后,请各处室(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工作人员。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