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日前公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做好清单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研究制定清单,是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需要,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充分体现了教育部党组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全省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部署和要求,结合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坚持领导干部带头,突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这一重点,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清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清单的具体要求,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为清单的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二、准确把握清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落实的各项工作

高校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清单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把清单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各高校要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今后,如遇教育部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各高校要及时做好相应的信息内容更新工作。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校要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要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还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201410月底前,各高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省教育厅将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五)抓好重点信息公开。清单突出师生员工和社会关切,就高校招生、财务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范围。各高校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重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的通知》(皖教秘〔2014241号),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不断深化高校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清单的落实取得实效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信息公开纳入向学校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配齐配强专兼职相结合的信息公开工作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在抓紧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年度报告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和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增强信息公开工作实效。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由高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引入第三方对高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在今年下半年适时组织督查,监督检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xls

                                           安徽省教育厅

2014812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是加强教育系统自身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内在要求,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全省教育系统要立足新形势新任务,顺应新要求新期待,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为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创造更加规范阳光高效的环境。

(二)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抓机关、带系统、促基层,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管理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深化政务公开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对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加强监管,杜绝变通,防止反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做好承接和落实工作。推进以“两集中、两到位”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将审批权向政务服务窗口集中,政务服务窗口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到位。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提升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加大教育行政决策公开力度。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网络舆情,通过门户网站设立公众互动平台,通过微博、微信收集社情民意,畅通群众参与渠道。

(五)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运行,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和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梳理和规范部门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行使主体、依据、行使条件、期限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依托教育电子政务平台,推进权力网上运行,促进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动态公开。

(六)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教育政策、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招生考试、就业创业、教育收费、学生资助、教师招聘、职称评审等群众需要的服务信息。积极稳妥地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依法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规范编制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完善保密审查机制,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推进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总要求,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做到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公开内容简洁明了、公开效果实用有效。加强教育系统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发挥引领作用,营造争先进位的创建范围。

(八)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公开。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公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学校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鼓励学校围绕师生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本校实际,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工作方法。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从2013年起,要公开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预算信息,从2014年起,实现预决算信息全部公开。其中,预算信息公开要在省教育厅批复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后1个月内完成;决算信息公开,要在省教育厅批复省级教育部门决算后1个月内完成。高校要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公布。

(九)推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加强教育行政部门权力运行的内部防控监督制约,加大干部工作、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考核奖惩、领导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坚持防范在前、预警在先,梳理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增加发布的频次,增强发布的实效,让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发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厅(局)长信箱、教育热线电话等传统载体作用,拓展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平台、数字电视频道、户外电子播报系统等新媒体形式。以安徽教育网为龙头,加强各级教育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互动等功能。进一步做好网友留言的办理工作,以问题解决和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办理工作实效。加强教育政务微博建设,逐步建设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微博群,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通微博,探索教育系统“微问政”“微施政”“微服务”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政务服务

(十一)逐步建立健全教育政务服务体系。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提供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教育政务服务。要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内容,逐步实现各级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的服务体系。

(十二)发挥政务服务窗口作用。根据当地党委、政府部署,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建立部门领导和处(科)室负责同志定期到窗口坐班制度,每月至少安排1名部门领导前往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办公。扩大窗口服务领域,凡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应纳入窗口集中办理。在窗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进一步强化招商信息、就业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功能。对于学历学位认证、毕业生派遣和改派等业务,在省级政务服务窗口之外,省教育厅研究推进异地办理,尽可能地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十三)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运行。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运行,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和效能评估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凡进驻窗口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进一步强化首席代表职能,赋予行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确保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办结(制证)、送达等环节在窗口进行。推进教育政务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十四)加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政务服务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积极选派后备干部、新提拔任用的干部、新录用公务员挂职锻炼。要把业务精、能力强、作风好的同志选派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关心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对表现优秀的同志,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对取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可按规定予以适当奖励。对连续在窗口工作2年以上的,视同到基层挂职锻炼。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落实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要落实领导班子的责任,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教育培训,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微博等组织专题培训。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具体制度,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政务公开程序、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运行、评议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制度制定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促进政务公开与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办事公开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协调运转。

(十七)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教育厅将政务公开纳入对市教育局主要工作目标管理督导考核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有关考核范围。要加强督促检查,受理群众投诉,接受群众评议,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意见》印发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并报省教育厅。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

                                                      2013111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市教育局,各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6]3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二○○六年六月九日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加大委厅机关和全省教育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切实加强效能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推行教育政务公开事关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支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干部、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推行教育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系统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创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教育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努力构建和谐的教育环境。

进一步推行教育政务公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做到合法、规范。

2、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并充分体现在事前决策、事中实施、事后结果的全过程中,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有利于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出发,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的原则。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委厅以及各部门的职能、服务项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监督途径;

2)委厅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3)委厅制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教育政策规定及事关全省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实施情况;

4)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名称、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等;

5)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6)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招生考试政策,专业课程设置,计划,录取程序和办法、时间安排、分数线、录取结果等;

8)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收费,毕业生就业派遣和改派的程序、时限、结果等;

9)教师职务、教研科研项目、重点(示范)学校(专业、学科)、表彰先进等方面的评审条件、标准、程序、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等;

10)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11)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2、向委厅机关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2)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的有关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等。

(二)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和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及决策程序;

2、涉及干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任用、业务考核、职称评聘,评先晋级等;

3、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干部评选,小学升初中,特贫学生补助等;

4、招生考试情况;

5、教育收费情况;

6、经费使用情况;

7、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改造、招标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9、人民群众和学生、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进一步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通过教育政务新闻发布会、印发教育政务信息专刊等形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通过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同时通过编印《安徽教育通报》等各种简报、指南等公开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

(二)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安徽教育网是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都要在安徽教育网刊载。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及时公布重要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政策。我们将建设好自考网、招生考试网、就业网等网络,通过网络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稳定的教育政务公开渠道。

(三)设立教育政务公告栏(墙、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继续在办公楼设立触摸屏和专栏,公开委厅的职能、办事指南等,将处室负责同志的具体职责制成匾,挂上墙,为每一位工作人员制作桌卡,公布姓名、职务,并配制胸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并在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和公布举报电话。

(四)集中办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

(五)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参加会议的形式,公开教育重大政策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在重大政策出台前,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发扬决策民主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前, 也要广泛征求社会和群众意见。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有学校每学期都要召开一次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加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将推行教育政务公开纳入目标管理责任,纳入部门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检查,通过明查暗访、聘请社会监督员、群众评议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教育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通报。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开办事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要作出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来电接待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解决,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把落实教育政务公开的情况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工作考核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推进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深入推进委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教育权益,现就我省教育系统的办事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办事公开的重要意义

教育涉及千家万户,为社会广泛关注。推进教育领域的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教育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办事公开,有利于提高教育系统的决策和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改进部门的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办事公开的重要性,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教育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规范办事行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推进办事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突出重点内容。推行办事公开,核心是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职能、服务项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监督途径;

2.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3.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教育政策规定及事关全省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实施情况;

4.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名称、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等;

5.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6.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招生考试政策,专业课程设置,计划,录取程序和办法、时间安排、分数线、录取结果等;

8.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收费,毕业生就业派遣和改派的程序、时限、结果等;

9.教师职务、教研科研项目、重点(示范)学校(专业、学科)、表彰先进等方面的评审条件、标准、程序、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等;

10.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11.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创新公开形式。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的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通过教育政务新闻发布会、印发教育政务信息专刊等形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通过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同时通过编印《安徽教育通报》等各种简报、指南等公开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

2.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安徽教育网是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都要在安徽教育网刊载。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及时公布重要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政策。我们将建设好自考网、招生考试网、就业网等网络,通过网络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稳定的教育政务公开渠道。

3.设立教育政务公告栏(墙、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继续在办公楼设立触摸屏和专栏,公开委厅的职能、办事指南等,将处室负责同志的具体职责制成匾,挂上墙,为每一位工作人员制作桌卡,公布姓名、职务,并配制胸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并在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和公布举报电话。

4.集中办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

5.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参加会议的形式,公开教育重大政策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在重大政策出台前,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发扬决策民主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前, 也要广泛征求社会和群众意见。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有学校每学期都要召开一次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

三、切实加强对事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推行教育事务公开事关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高度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办事公开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委厅的事务公开工作由委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把事务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应将事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使办事公开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强化工作指导。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应民心、符合民意;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委厅将推行教育事务公开纳入目标管理责任,纳入部门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明查暗访、聘请社会监督员、群众评议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教育事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开办事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要作出严肃处理。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51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结合实际,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凡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依法公开。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级政府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分工负责,指定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对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政府机关要尽快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应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

政府机关应该依法及时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的,最初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指引。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自由获取、使用各类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有权更改的,应及时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根据效能建设等要求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衔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级保密机关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机关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程序中要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程序,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或文件,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确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作为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各级政府应当设立门户网站,提供本辖区政府公开信息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更新制度。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各级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并及时发至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等免费发放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等信息查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十)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绘制职权流程图。政府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各地政府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一)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各级政府机关要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后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信息首问负责制度、网上社会评议专栏及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各级政府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上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部门和各行业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听取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由同级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责令限期改正。

(十五)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举报或发现,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政府机关违反规定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属于行政问责范围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由省政府集体讨论做出是否问责决定;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行政监察范围的,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保守国家秘密范围的,国家保密管理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公务员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范围的,按规定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省监察厅负责受理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第四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七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各级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办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办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信息公开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意义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办事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改进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持办事公开,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少数地方和单位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办事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办事行为,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推进办事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一)突出重点内容。推行办事公开,核心是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要着重从七个方面主动公开:
  1.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2.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过程和结果。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4.服务事项,以及办事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
  5.办事承诺、违诺责任及结果反馈。
  6.廉政承诺,办事纪律,监督电话,投诉方式等。
  7.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创新公开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公开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和途径公开:
  1.
 部门和单位网站。
  2.
 新闻发布会。
  3.社会公示、听证会、专家咨询。
  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5.档案馆、图书馆、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共场所。
  6.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一)完善办事公开各项制度。结合行业实际,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和指南,规范服务行为,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听证、咨询、公示、信息发布、投拆、反馈、处理等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形式,逐步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从行业主管部门到办事公开主体,从各工作机构到各岗位,从领导干部到具体办事人员,责任明确、主体清晰的责任体系。
  (三)健全考核评议制度。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把实际效果作为考评的核心,合理确定考评内容,量化考评标准,改进考评办法;把办事公开纳入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的范围,坚持全面评议与重点评议相结合,现场评议与网上调查、问卷测评相结合,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领导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高度关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取得新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把办事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抓出成效;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落实办事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办事公开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强化工作指导。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应民心、符合民意;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行为。同时,选择办事公开成效明显的单位建立示范点,积极争创全国和省一级示范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办事公开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强化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所属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重点围绕收费、资金运作和物价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重点进行检查。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通过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200810月,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草拟行政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据此做好主动公开等有关工作。近年来,这一制度得到了较好执行,但仍然存在公开属性缺失或不准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没有及时公开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厅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适用范围

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制发的行政公文是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发文办理的同时确定公开属性并做好有关工作。鉴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的实际,以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也应当参照行政公文的要求执行。
     各处室(单位)自行制发的工作函件,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具体要求由各处室(单位)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二、理解公开属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可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教育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三、严格保密审查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在草拟公文时,应当首先进行保密预先审查,并在《文件拟稿封面》上勾选公开属性初步意见。拟稿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在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初审。办公室(秘书科)在进行政策文字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委厅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文档科)在登记和用印时,应当对保密审查情况和公开属性确定情况进行复核,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登记和用印。对于涉及重大事项且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公文,可由拟稿处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厅保密委研究审定。
     四、规范公开程序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人应当在登记和用印时,将公文的最终电子稿当场提供办公室(文档科)。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负责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及时在安徽教育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本级文件栏目发布。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396号)要求执行。
     五、严肃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办公室要每月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
     本通知印发后,请各处室(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工作人员。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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