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院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复查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系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形成听证报告和结论建议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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