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安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要发挥师生参与学校改革、管理的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校工会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各项制度,检查督促指导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协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研究和讨论各职能部门拟公开事项;起草发布信息公开各种文件;督办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评议小组,由纪委办(监察处)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全面;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的各项义务;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六条  学校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公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要自觉接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落实信息公开各项规定,把信息公开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必须保密的事项(或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

(一)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他需要广大师生员工监督执行的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等;

(二)学校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师干部聘任、教职工专业技术职业评聘、业务考核、人事调配、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公派出国进修访问等;

(四)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省双优生评选,优秀学生推荐保送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情况;特困生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就业派遣等;

(五)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包括预决算、重大项目开支及其使用情况,业务招待费支出、医疗费开支等情况;校内财务政策和各种收费标准,奖酬金的分配原则、方案和重大奖励等;

(六)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教材、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情况:包括大宗物资与大型设备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公共用房维修工程管理,基建、大修工程项目审计,维修、专项大修工程经费结算,基建施工检查验收情况及结果等;

(七)招生情况: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招生政策、指标、录取分数及录取结果等;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四、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学校信息要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并建设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第十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或对公开内容提出疑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和反馈。积极探索重大决策听证、经费安排使用听证、教职员工申请列席招投标旁听等方式,建立师生参与信息公开的互动平台,不断丰富公开形式。

五、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确定信息公开内容,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学校各单位要联系实际,坚持全方位公开、全过程公开的原则编制公开目录,将公开事项(内容)、公开范围(对象)、公开形式、地点、公开程序、公开时限、责任人等具体化、细则化。编制工作要责任到位,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公开目录经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形成文件下发执行。

(二)信息公开内容的审定和公布。对已经列入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列入信息公开目录、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报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三)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事项公开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限,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四)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的归档、上报、留存。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内容和教职工提出的问题以及答复、处理结果,均由办公室和具体承办部门认真保管,以备查核。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上级有关信息公开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以及本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文件要长期公开。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招生事务、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必须根据内容需要在时限内定期公开。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六、信息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信息公开专题会议,检查、布置、总结工作。信息公开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对不按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全体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监督电话或校园网邮箱等多种方式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评议小组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末学校各单位要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公开情况,领导小组对全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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